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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和创新中发展

—我区人大25年工作回顾

刘树杰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人大工作不断发展的源泉、进步的内在要求。50多年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取得的可喜进步和发展,都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的结果。回顾我区人大25年来的历程,我们也深深地体会到:人大工作要不断适应民主法治建设的新形势,有所作为、有所创造、有所前进,就必须发扬开拓创新的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不断研究和创造人大工作的新方法、新经验。对法律上有规定的,要大胆去做,并努力用足、用好法律规定的职权和方法;对法律上允许但暂时还没有具体规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基本精神,也可以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大胆地进行探讨和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只有这样,人大工作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才能有利于人大工作的长远发展。我们的主要作法和成效是:

    一、正确处理“3个关系”,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是衡量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是否享有国家权力的标志之一。决定权的正确行使,对于把党的意图变为国家意志,体现同级党委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推动本地区经济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多年来法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涵、内容、程序尚没有规范化、具体化的情况下,我们立足现行法律,以充分体现它的合法性、全局性、群众性、协调性和可行性为出发点,本着不断进取的精神,在广泛借鉴各省市、兄弟区县经验作法的基础上,努力克服由于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而判断不准、把握不准往往导致行动上盲目性、随意性的弊端,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中,注意正确处理好“3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领导决策权的关系,把握党的政治决策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决策的特征和作用,科学地划定党政职责和权限,善于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二是正确处理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执行权的关系,在明确政府的行政决策必须遵循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决策的前提下,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尊重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不能越俎代庖,干预政府工作。三是正确处理依法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勇于实践决定权的关系,我们认真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积极立足现行法律来具体界定和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和范围,探索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既不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又紧密联系本地区工作实际,通过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作出民主科学的决策。25年来,我们通过不断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上“3个关系”,紧密结合我区不同时期的发展要求和任务,立足于“围绕核心、贴紧中心、凝聚民心”,先后为推动区委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共依法作出关于“动员全区各级人大代表为我区开展第三次创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做贡献”、“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区工作”、“加强油田地区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油田物资”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118个,较好地集中和体现了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意志、愿望、要求和利益,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促进全区各项事业加快发展的决策作用。

    二、实施监督手段的多样化,行使好监督权。

    监督权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权运用得如何,行使得到位不到位,直接影响着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因此,鉴于监督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有效监督机制尚未形成,我们多年来坚持把加强监督的着眼点放在现行法定监督的实践上,不断摸索监督工作的规律,改进监督方式,积极实践用好用足法定监督形式的途径和手段,努力弥补因法律不完善而导致的实体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难以转化为有效监督行为的弊端。一是针对执法监督弹性有余、刚性不足,将常委会监督与执法主体现场执法相结合,以加强执法监督的权威性、严肃性,增强刚性监督的力度。25年来,我们不断总结了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检查中所提意见、建议往往落实不力的问题和教训,坚持将常委会执法监督与执法主体现场执法紧密结合,加强了现场处罚治理的力度。在对环保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中,先后依法处罚了2个因吹灰池外运造成的二次污染、排污拒报问题的企业;30多个污染严重的化工、造纸等企业被限期停业整顿;全区所有污染严重的“小炼油”、“小化工”等“15小”企业被全部取缔。查没伪劣药品257种、没收医疗器械210台(件)、取缔非法行医27起等。执法监督的强制性和刚性监督的力度,有效地扭转了执法监督“摆形式、走过场”,对监督检查意见、建议落实不力的局面。二是针对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差,将常委会监督与工委会检查相结合,以增强执法监督的针对性,实现实质性的监督。我们充分发挥各工委会根据常委会监督议题提前介入的作用,从大量的一手资料中,分析找出突出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有的放矢地实施监督。多年来,常委会对审议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 122个工作报告和对近20余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各工委会共开展调研初审达260多次,为常委会开展审议、监督提供了近千条初审意见,有力地提高了常委会审议、监督的质量,较好地克服了常委会监督不实、针对性不强、所提意见无的放矢的现象。三是针对一次性监督很难到位,坚持常抓不懈,以加强执法监督的连续性,确保监督检查的效果。监督的连续性是法制建设的内在规律决定的。法律制定后,如何保证有效实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因此,我们坚持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的难点,作为连续监督、持续治理的重点,25年来,我们分别就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强化医药市场和消费品市场的经营管理、实施科教兴区等,紧紧抓住历年历次执法监督检查中难以解决的大气环境、河道、落地油污染和“三同时”审批制度的落实;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注水食品和假药、过期药、个体非法游医活动不断反弹和科技投入不足等问题,开展了对环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连续11年、药品管理法和科技进步法连续4年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持续治理,促进了环保工作、消费品市场和医药经营市场的依法治理;督促政府加大了科技优惠政策的实施和科技投入的比重,推动了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和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有力地解决了一次性监督难以达到的效果和目的。四是针对常规性监督模式化,坚持多种监督方式的综合运用,以不断深化监督,提升监督工作的质量。现行法律的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监督工作的模式化、程序化和形式化。因此,监督工作要向深层次延伸、向高效务实迈进,就必须在不违背法律基本精神的基础上,以不断改进和创新监督工作的方式和手段来予以保障。多年来,我们不断总结、完善自身和各地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成功经验,在充分运用了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等监督方式的同时,针对多年来通过信访渠道受理人民群众申诉、控告、检举所反映的行政执法、司法机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以及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结合90年以来推行的部门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制定出台了“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和“对行政机关实行个案监督”2个暂行办法,把人大常委会在行政、司法领域的监督进行了依法规范和延伸,积极推行了个案监督。自99年以来,我们先后根据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反映,共对58起个案启动个案监督程序进行监督,对法律依据不足和处理不当的个案,全部依法纠正和解决,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和司法的公正。同时,为力促执法作风的改进,我们还适时组织区、镇两级共500多名人大代表,在全区9个重点执法、司法部门近1400多名执法人员中开展了评定“人民满意执法者”和“不称职执法者”的“双评”活动。通过被评议人员述职、社会问卷调查、设立举报电话、对重大问题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小组调查、代表评定、常委会决定等程序,在对9个执法、司法部门的执法工作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评出10名“人民满意执法者”和2名“不称职执法者”,提出各类执法问题25条。在大力表彰“人民满意执法者”、并督促被评部门制定落实整改措施的同时,对2名“不称职执法者”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了处理。“双评”活动的开展,特别是对“不称职执法者”的评定和处理,这种“警示一方,教育一片”的评议方式,有力地突破了监督工作模式化的思维定式,在全区执法队伍内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震撼和教育,执法队伍建设和作风得到了有力的加强,也使我们的监督工作向高效务实、深层次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三、把握3个环节,行使好人事任免权

    任免国家工作人员与行使决定权、监督权一样,也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能否行使好任免权,直接关系到一个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关系到人大常委会的形象和威信。但多年来,由于整个人大工作都在探索中前进,实践中发展,人大的人事任免工作又由于机制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等原因,本身就没有被赋予实质性的内容,更不可避免地需要在法定职权内探索和实践有效行使任免权的方式。我们在实践中努力提高“3个认识”、处理好“3个关系”即:认识和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依法行使权力的关系、认识和处理好党管干部与依法任免的关系、认识和处理好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关系。注意把握了“3个环节”,一是任前考试。凡已经党委组织部门考察提交常委会拟任命人员,都要参加由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关于地方组织法和本单位、本部门现行法律知识的考试。从法律知识考试的情况,看其有无胜任本岗位工作的法律素质,并作为常委会任命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以加强对拟任命人员新形势下依法履职意识和能力的考核。二是任中供职发言。拟任命人员在常委会审议表决前,都要按要求到会与组成人员见面、作供职发言并回答有关问题,以严密常委会的任免程序,加强对其国家意识和公仆意识的考核。三是任后监督。任后监督是使被任命人员能够奉公守法、认真履职、不负重托、保证常委会任免工作质量而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我们坚持通过被任命人员向常委会提交述职报告、常委会适时组织对有关部门工作评议、执法评议等途径,加强对干部任后工作的考核监督。多年来,我们通过把握以上3个环节,依法、审慎地行使人事任免权,共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76人次,免职225人次,较好地改善了人大人事任免工作多流于形式的现象,维护了任免工作的法律性和严肃性。

    四、拓宽代表活动领域,保障代表履行职权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依法保证代表的履职权,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体现。多年来,我们在依法保证代表在大会期间充分行使各项职权外,着重对闭会期间如何更好地拓宽代表活动领域、提高代表工作质量和实效,作了三个方面的努力:一是依法规范代表工作,促进代表履职。我们针对闭会期间代表活动薄弱、履行职权很难到位的问题,从闭会期间的代表小组到代表个人的活动,逐一建立完善了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办法;驻会主任走访代表组和代表组秘书责任制;编制和下达季度代表组工作计划;召开代表组长和秘书工作联系会、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设立代表履职卡档案等一系列制度和规定,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进行了规范和制约,有力地促进了代表依法履职。二是构筑联系代表通道,方便代表履职。知情知政是代表履行职权的重要前提。我们通过由常委会机关工作部门编制代表学习资料;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结合每年全区重点工作组织代表听政、视察、专项检查;担任部门执法监督员;建立与代表电话直通服务热线和代表接待选民日等,为代表知情知政、依法履职拓展了充分的空间和渠道。三是强化代表议案办理,保证代表履职。切实抓好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的落实,是依法保障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重要途径。多年来,我们抓住依法交办、限时答复、听取汇报、中期推动、跟踪督办等5个环节,通过积极组织代表视察、参与评议办理工作和畅通信访渠道,广泛征求和倾听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坚持全程督办、重点建议重点督办和对办理质量不高、代表不满意坚决退回重办的原则,有力地提高了办理工作的质量。25年来,代表在会议期间的23件议案、1429件建议、批评、意见和闭会期间的43件建议、意见,均得到了较好的办复。特别是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生活小区和油田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快绿化隔离带建设、重修翟庄子和窦庄子桥、将海鲜街纳入城区统一管理、加速落实胜利里配套工程等多项重点议案、建议都付诸实现。代表活动的有效开展,不仅扭转了“代表代表、散会就了”的局面,还使我区人大工作不断实现了“三个延伸”:即把代表大会期间的代表工作延伸到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把参加统一组织的代表活动延伸到代表小组或个人自觉开展的活动中;把反映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延伸到国家权力机关议大事、管大事的决策中。

    25年来,我们在法律的框架内不断地实践、创新、发展人大工作,主要有3点体会:

    一、人大工作的理念必须创新

    创新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也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基本规律,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由之路。面对经济全球化、改革和发展步伐加快的新形势、新情况,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最前沿,必然要有许多新的课题亟待研究和探索,而决不能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因此,如何适应新的形势,围绕改革、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问题,更加有效地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宪法的实施、保证人民利益的实现,都需要各级人大在法律的框架内不断创新来实现。多年来,我们积极面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尚不完善、各项法律相对滞后的现实,以不断进取的精神和勇气、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和脚踏实地的作风,努力克服“人大工作无所作为和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思想,变封闭思维为开放思维,注重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总结新经验;变固定思维为多变思维,善于用足用好法律规定的职权,创造和运用多种形式生动活泼地开展人大工作;变滞后思维为超前思维,加强调查研究、增强人大工作的预见性,使我们人大工作不断在创新中提高、在提高中发展。

    二、人大工作的方法必须创新

    人大工作的发展与工作方法的不断创新是密不可分的。

    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执法检查、执法评议、述职评议以及推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个案监督、干部任后监督等一系列新的方法和手段,都使人大各项职权进一步具体化、实质化,各项工作得以深入开展。实践让我们体会到,人大工作方法的创新就是要善于把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本地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紧紧抓住一定时期人大工作的重点,狠抓落实;就是要善于探索行使各项职权的具体形式,不断增强民主的程度和可行性;就是要善于不断拓展民主的途径,完善科学、民主的程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现行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卓有成效地开展人大工作。

    三、人大工作制度必须创新

    制度创新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法律保证。做好制度创新工作,就是要在人大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本着改革探索的精神,在一个新的起点上,促进人大工作步入更加规范的轨道。我们不断结合实际,及时修改完善了“代表大会、常委会议和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加强了对会议内容、程序和权限的规范,保证会议的依法召开和质量。为确保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的有效行使,我们不断总结行使“三权”中的实践经验和教训,依据现行法律,先后制定出台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和行政执法实行个案监督的暂行办法、人事任免工作办法”等,为“三权”的具体化、实质化和规范化,不断赋予了科学的、可操作的内容,提高了履行职权的主动性和实效性。为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我们不遗余力地探索拓宽代表活动领域的渠道,制定出台了“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办法、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关于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办法、关于聘请代表为监督员的暂行规定”以及代表小组联系会议、代表组秘书联系会议等制度,使代表工作不断呈现勃勃生机的局面。总之,创新为我们人大工作不断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促进了我们人大工作的发展,提升了人大工作的水平。


200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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