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陈玉贵请求辞去大港区区长职务的决定
(2003年4月24日大港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陈玉贵同志提出的辞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大港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陈玉贵同志辞去大港区区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大港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