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张健为大港区人民法院代院长的决定
(2005年12月28日大港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大港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张健为大港区人民法院代院长。
大港区人大常委会
200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