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张颖琦请求辞去大港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05年12月28日大港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大港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张颖琦辞去大港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请求,并报大港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大港区人大常委会
200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