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刘桂林、刘作明、周文生辞去
天津市大港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05年11月22日大港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大港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桂林、刘作明、周文生等3名代表辞去天津市大港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大港区人大常委会
200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