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港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大港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办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二)内容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要求列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二、第五条修改为:“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当有领衔代表。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港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办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大港区人大常委会
200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