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马玉珠等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
(2004年10月29日大港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大港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马玉珠、王雨申、刘玉梅、刘树杰、刘景泉、周为民、柳金岭等7名代表辞去大港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大港区人大常委会
200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