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港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大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历届常务委员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二、第二条其中的“基本准则”改为“根本准则”。
三、第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四、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主要文件同时发出。”
五、第九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有关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具体人员范围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确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参加旁听的人员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确定。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按照议程进行。”
七、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也可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报告,或交由提议案机关修改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委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人说明。”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除任免案外,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以前提出。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案、财政预算调整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提出。”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十一、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应当由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二、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准备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的报告材料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0日以前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十三、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成书面材料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要按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和办理时限,将办理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对有关机关的办复情况要进行督查。”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有关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十五、删去第二十三条。
十六、删去第二十四条。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十八、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去第一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审议发言应当围绕审议的议题进行。”
十九、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任免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应当逐人进行,没有异议的,也可以合并进行。”
二十、增加一章作为第七章:“附则”
二十一、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专人记录整理存档,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写成会议纪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常务委员会主任签发。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依法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议事规则的条款顺序和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