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设立大港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2004年3月18日大港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的规定,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全区各街道设立大港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