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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关于在职人员学习进修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根据区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机关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2004年9月30日前调入机关的在职人员,已报名在学的,在职进修的书费,由个人承担。在职进修的学费,在本人取得毕业证书后,凭毕业证和各学期的学费票据给予报销。

    三、学费报销由办公室主任初步审核,报常委会分管主任批签后报销。

    四、由区委决定的在职学习,按区规定报销学费。

    五、2004年9月30日后调入机关的在职人员,进修任何学历,书费、学费自理,机关不予报销。

    六、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七、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港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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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天津市大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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