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区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机关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2004年9月30日前调入机关的在职人员,已报名在学的,在职进修的书费,由个人承担。在职进修的学费,在本人取得毕业证书后,凭毕业证和各学期的学费票据给予报销。
三、学费报销由办公室主任初步审核,报常委会分管主任批签后报销。
四、由区委决定的在职学习,按区规定报销学费。
五、2004年9月30日后调入机关的在职人员,进修任何学历,书费、学费自理,机关不予报销。
六、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七、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港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