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通知中说:“《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一、《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重要性的意义
1、《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共产党有史以来第一个全面、系统的自我约束与发展的条例
理解《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在党的建设史上的意义,必须从共产党发展的历程中去理解。工人阶级政党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程度上的产物,它不是一般的政党。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共产党人的最近目的是和其他一切无产阶级和党的最近目的一样的:使无产阶级形成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但无产阶级政党在夺取政权成为执政党以后,就面临着一个权力如何运行的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一是如何处理党同法律的关系,二是如何解决党内监督问题。
党同法律的关系。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但是,党并不谋求凌驾于法律之上和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在法律面前,共产党同其他政党、团体、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坚持党的政治领导一个基本方面,就是要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宪法和法律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主张的体现。执行宪法和法律,是按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办事,也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严格依法办事,实现全党和全体人民意志的统一,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中央的权威,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共产党除严格遵守法律、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外,在执政条件下还面临着如何有效地进行党内监督的问题,也就是如何从自律的角度保证权力的正确运行。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意义在于此。它规定,权力监督从中央做起,中央政治局要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监督的重点在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这些无疑在共产党发展史上是划时代的。在当代世界,腐败对任何政党都是致命的。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中,共产党又是领导党,因此,如果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党内腐败是很容易发生的。而这种腐败,对于共产党来讲是执政的最大隐患。它会严重败坏共产党的形象,危及党的执政地位。要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就必须加强党内监督,设置防止党蜕化变质的屏障。为此,一方面,要坚持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减少产生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尤其是要发展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有了这些保障,就可以督促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岗位上忠于职守,不敢松懈,克服官僚主义。
2、《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
纵观《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可以发现它的特点:
一是细:党内监督条例全面阐述党内监督的方针、任务、内容、重点、方法、形式,较为明晰地确定负有监督责任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在实施党内监督中的地位、作用、相互关系、协调配合方式及工作程序,使党内外干部群众明了开展党内监督的目的以及方法、途径等,为党内监督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奠定基础。
二是监督到位:虽然全条例没有突出权力监督,但贯穿全条例的却正是权力监督。对权力的两面性,共产党有一个认识过程。这里有一个理论和实际,理想和现实的反差。从理论上讲,共产党就是带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为实现自身解放而奋斗的工具,革命成功后建立的并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但在实际上,共产党革命成功后,建立的是无产阶级的国家,它作为“国家”的弊端依旧存在。在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后,权力的弊端有可能通过“国家”形式体现出来。因为绝对的权力带来绝对的腐败,这一点在共产党身上也不例外。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大批党员、干部担任着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领导职务,手中掌握着这样那样的权力。如果拥有了自己的特殊利益,着眼点和努力方向就会发生偏移,政党性质、党员干部的政治信念就会发生蜕变。明确提出要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是中国共产党。这次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实际贯穿了党章和党内有关权力监督的思想,这在共产党发展历史特别是执政党建设史上是有重大意义的。
三是监督重点明确:党内监督说到底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而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说到底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也是约束一把手权力的需要。
3、《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为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开辟了制度化的道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深刻总结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深刻教训的基础上,作出了依靠改革和制度建设党的重大决策。作为党的建设的一条新思路,党的制度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就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奠定制度反腐的基础。它的出台,势必把我国的反腐工作引到理性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上来,在新的制度设计下,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将有章可循,也体现了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既要从严治标、惩治腐败、又要着力治本、预防腐败的思路。从而为我们进一步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为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提供重要保证。
二、党内监督的依据和指导思想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指出: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1、以党章和党内法规条例为根据
党章和党内法规条例和各项纪律,是党内监督的依据,是党内监督保障。除了党章以外,党内重要的制度法规还包括:党内选举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和交流等重要制度,廉政法规,党内民主生活制和保障党员权利法规等。
2、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这是因为:
第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各项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第二,党内监督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始终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进行的。第三,新形势下,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党内监督工作,把始终做到“三个代表”作为衡量党内监督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是党顺应时代进步潮流、永葆先进性的要求。在实践过程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就是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对待已有的各种制度机制、政策和规范,只要是符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求的,就毫不动摇地坚持,不符合的,就坚决彻底地予以纠正。党的建设上的与时俱进,就要从发展变化了的形势出发,探索新的党的建设的形式。今天党所处的客观环境、面临的任务和过去相比有很大不同,相应地,党的建设的重点也应该有所不同,应该探索新的形式,制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就是党的建设与时俱进的表现。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实践证明,民主集中制执行的好不好,直接关系党内监督的成败。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要顺利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这个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内监督的加强和健全是有力的保证。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党从人民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党内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地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否严格地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5、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党的性质、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党肩负的历史使命,要求我们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治党始终坚强有力,治国必会正确有效。“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是对我们党长期从严治党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在对世界上其他长期执政党失败教训总结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它将国家的管理和发展与党的巩固和建设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思考,凸现了我们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以及所担负的历史重任,从一个更新的高度说明党的建设和管理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性,对新时期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三、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
一切党的组织和党员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他们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也履行接受监督义务。
1、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什么要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呢?一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好坏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重大。作为执政党,其领导机关是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指挥中枢,领导干部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者和贯彻落实的组织领导者。他们的行为不单是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他们的立身行事,对社会的影响重大。而且领导机关的层次越高,领导干部的职务越高,他们手中的权力就越集中,责任和影响也就越大。二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产生腐败的后果更加严重。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了他们腐败的行为比社会其他腐败现象更具有危害性,往往会成为所在地区和单位歪风邪气猖獗的“导因”,会对某些社会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起到“催化”和助长作用。三是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既是党内监督的重点,也是一个难点。把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一把手)的监督列为监督的重点是有很强的针对性的。加强对各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可以使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少犯或不犯错误。必须强调,对“一把手”监督的本质就是对权力进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作为监督“一把手”的重要方面,是中央决定建立的巡视制度。
2、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有七个大的方面:(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5)在干部选拔作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四、党内监督职责
在《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具体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等在监督方面的职责。
1、 党内监督机制运行原则
党内监督主客体及其关系的实质决定了党内监督机制的构建和运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有效性与真实相统一。这是党内监督机制最基本的目标要求,也是判断党内监督机制科学与否的基本准则。有效是指党内监督机制的运行能够确保监督主体独立地正确地行使监督权,及时发现并有效纠正客体的违纪行为;真实是指党内监督机制运行能够确保监督过程和监督结果客观、准确。二是具体性与整体性统一。党内监督机制不是抽象的监督模式、监督公式,而是由诸多具体机制构成的整体。这些具体监督机制又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三是内在性与外在性相统一。党内监督机制,顾名思义,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特有的机制,与其他监督机制有着实质的区别。当然,这并不是说党内监督机制的构建和运行是封闭的,它同时具有外在性和开放性。一方面,对于其他政党包括非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内监督中的一些具体经验和做法,只要被实践证明是科学的、有益的,并且适合我们党的党情,就可以在批判中借鉴,在改造中吸取,为我所用。另一方面,党内监督机制与法律监督机制、群众监督机制、舆论监督机制等在要素和结构上具有交叉性、相容性,在功能上具有转换性和互补性。
2、党内监督各主体的职责
党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由《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一条作了详细的规定。
五、党内监督制度
制度法规是党内生活的行为规范,也是党内监督的依据。党内民主监督的程序和制度,能够稳定地反映党内监督的性质、任务、内容等基本问题。党内监督制度的建设情况,对党内监督机制的运作状况有着直接的、重要的影响。
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证党组织决策正确和决策的正确执行,实现党的正确领导,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和个人分工不负责现象的重要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方法上的运用。
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建立党内报告制度。包括基层党的委员会向全体党员作工作报告,委员会成员个人向全体党员作工作报告,以及党组织的工作情况通报等,使党员及时了解党内事务,及时了解党内生活的重要信息,了解党内机制的运行情况,减少“暗箱操作”的发生率。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通报和报告,主要有四个大的方面。
3、述职述廉。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实行多种形式的述职述廉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是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重要举措。述廉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而且可以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落实。充分保障和发挥各级党的委员会成员对同级党委(党总支、支部)领导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作用。
4、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制度,主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领导班子单独定期召开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统一认识、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生活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
5、信访处理。《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6、巡视。《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情况;(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巡视工作是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
7、谈话和诫勉。《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诫勉谈话的对象是指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群众反映问题较多,但又未能取得足够证据证明已构成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如实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并及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8、舆论监督。《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曝光是舆论监督的重要手段,舆论监督的威力在于通过媒体的曝光将问题公诸于世,以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并且使一些久拖不决的事件解决,从而显示舆论监督的强大力量,增加受众对媒体的信任。
9、询问和质询。询问和质询原是在人大工作中运用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引用了人大工作中质询和询问形式。《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10、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职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说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党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必须按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要正确地行使权利。
六、党内监督保障
1、严格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党内监督各方面的规定很多,要严格执行有关党内监督的其他规定。除各项制度外,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这“四大纪律”。
2、充分保障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党员的民主权利是他们在党内进行民主监督的工具,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的行使是开展政党的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员是党内民主监督重要的主体,大多数违法渎职行为都难以逃过广大党员的眼睛。党员、民主监督权利的行使往往能够及时发现决策中的失误,反映领导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对党内不良倾向的发生蔓延,构成最直接、最经常的抑制和约束。我们除了要继续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各项权利外,当前重要的是要切实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一要及时通报党内消息,保障党员的知情权。二要实行民主议事,保障党员的参与权。三要认真搞好换届选举,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要善于倾听各种意见,保障党员的申辩、作证和辩护的权利。五要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保障党员的监督权。
3、各级党委、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各级党委、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各级党委、纪委,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的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起表率作用,从自身做起,带头执行责任制。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键在于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的规定。要重点追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渎职行为,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推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制度保证,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根本性的党内法规制度,在党风廉政制度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如何保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贯彻执行,中纪委三次全会提出,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注重思想道德教育,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夯实教育这个基础。结合保持共产党先进性教育活动,以权力观教育为重点,深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执行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使领导干部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增强自觉遵守纪律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