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持和加强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保证人大代表良好地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是“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基础,是自觉接受选民监督的具体体现。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要通过多种形式,保持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
第三条 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
(一)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传达贯彻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向选民通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情况,听取选民对全区各项工作的意见,了解选民的望和要求;
(三)代表向选民述职,回答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听取选民对代表工作的意见。
第四条 代表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联系选民活动。
(一)以代表组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繁华地区设点、挂牌集中接待选民;
(二)各代表组可通过设立选民接待日、召开选民座谈会、深入选区走访等方式组织代表联系选民;
(三)代表个人可通过公开电话、深入走访等方式保持与选民经常性的联系。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集中组织代表联系选民活动。每次活动由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求,代表组做出安排,为代表联系选民提供条件。
第六条 代表在联系选民活动中,要广泛听取、认真归纳整理选民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对于选民呼声强烈的问题,要通过多种渠道,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第七条 要注意总结联系选民工作经验,不断拓宽联系选民的渠道,提高联系选民工作的实效。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