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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区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办法

(1990年3月24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27日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同区人大代表的联系,更好地履行常委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由一名副主任分管联系代表工作,代表联络室具体负责联系代表工作。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分工联系有关代表组,并参加所在代表组活动。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定期接待区人大代表来访,听取代表意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每年至少走访1/3以上区人大代表。密切区人大常委与代表的关系。

    第五条 根据需要,邀请代表组组长及部分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议和其它会议。

    第六条 根据需要,区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开展视察、检查、评议等活动。

    第七条 围绕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和重点工作,邀请代表参加专题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代表对审议议题的意见。

    第八条 每年要定期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对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意见。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召开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交流经验,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定期召开代表听政会。

    第十一条 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十二条 进一步拓宽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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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天津市大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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