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关于“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评议和监督,目的在于提高代表素质、改进代表工作,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
第三条 执行区人大代表述职制度,每位区人大代表在一届内原则上向本选区选民述职一次。
第四条 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民主、公正、求实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全区人大代表述职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年要对区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制定方案并抓好落实。
第六条 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各镇人大代表组具体负责本地区区人大代表述职工作的组织实施。每年要对述职人员、选民参加范围、方法步骤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章 人大代表述职工作的准备
第七条 人大代表在述职前应当走访本选区的选民,征求选民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总结执行代表职务和发挥代表作用的情况。
第八条 代表应当撰写述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履行代表职权的情况。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提出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情况。
2、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贯彻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方面的情况。
3、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参加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各代表组组织的各项活动,监督、支持“一府两院”开展工作等情况。
4、密切联系选民,深入选区广泛听取选民意愿和要求,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推动解决情况及为区、街、镇经济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做贡献情况。
5、正确处理代表执行职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按时出席会议、参加代表活动的出勤情况。
第四章 代表述职评议会的组织和程序
第九条 召开代表述职评议会,评议会的形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会场应当严肃、庄重、大方,并悬挂会标。
第十条 参加述职评议的选民代表由本选区的基层单位或原选举单位推荐,或选民本人提出申请,经代表组组长确定;选民代表要能代表选民的意志和愿望,能对代表述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积极的建议。
第十一条 代表述职评议会一般由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成员或镇人大主席团主席主持。
第十二条 代表述职评议会的程序
1、代表作述职报告;
2、选民对代表述职发表意见;
3、代表作表态发言;
4、主持人作会议总结。
第五章 代表述职工作的总结
第十三条 述职工作结束后,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各代表组要及时汇总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代表联络室要对全区代表述职活动进行汇总、整理,并及时报告给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适当时候召开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各代表组组长会议,对代表述职工作进行交流和总结。
并以适当方式将区人大代表述职工作的情况向全体区人大代表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